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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武汉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1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能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试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阶段的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实施细则是对研究生学习、生活的日常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严肃校纪校规、加强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高尚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培养研究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对研究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以思想教育为主,全校教职工要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以良好的师德,高尚的人格,严谨的学风,理性的科学精神去熏陶、影响、教育广大研究生。研究生业务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加强教育。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部等部门具体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各培养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依照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规模配备研究生政治导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各级研究生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积极配合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行为规范和处罚

  第七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扰乱学校秩序。

  第八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景物,珍惜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

  第九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一条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保守秘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二条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积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生火作饭,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将加重处分。

  珍惜水、电。对研究生宿舍实行用电限制,每寝室用电每月超过规定用电量者,由该室研究生按武汉市电费收费标准支付超额电费。

  第十三条 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安排外来人员住宿。违反且不听从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宿舍失盗或其他事故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鼓励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从事被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创办产业,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启动资金、场地、技术指导等支持。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禁止以任何理由煽动、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罢课、静坐等破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的活动;对煽动、策划、组织以上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以上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打架斗殴。研究生个人或集体间发生争执和冲突,应互敬互让,友好协商解决或主动请各级组织解决。对打架斗殴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 打架斗殴中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参与打架未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 对寻衅打人、结伙斗殴者,不论理由如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斗殴者或请非当事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使用凶器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但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打架伤人者,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均要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五) 对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将根据打架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一方或双方予以赔偿。

  (六) 对于经组织调解后,仍挑起事端,并使事态扩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因打架斗殴应负法律责任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含变相赌博)。有赌博行为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引起其他违反条例的情况,从重处理。为赌博者提供赌具(如麻将、扑克牌)、场所等条件者,给予同赌博者相同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研究生宿舍严禁打麻将,违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酗酒。酗酒后打架肇事者,按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加重处理。酗酒后损坏公物者,按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物要赔偿。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损拒不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盗窃、诈骗公私财物。

  (一) 盗窃公私财物,经查实,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保卫部门、公安部门确认为扒窃或参与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结伙盗窃者,加重处罚。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以学校或以研究生名义,在校外骗取钱财,根据数额大小或所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观看、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观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科研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获取黄色信息、反动思想,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禁止利用互联网煽动、组织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违者按国家、学校有关管理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注意文明举止。凡发生下列行为者,学校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用下流语言、举动侮辱戏弄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异性住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知情不报或提供学生宿舍给他人做同居场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原则上不允许结婚。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个人写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生育,因生育而中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证件、证明、公章和他人签章,违者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加重一档处分。

  (一) 违纪后抵赖事实、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 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错误者。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况者可酌情给予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 违纪后,能主动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

  (二) 在结伙违纪事件中,对检举揭发他人、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对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除自觉遵守本规定外,须同时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违反规定中两条款及其以上者,从重一并予以处理。以上条款的违纪次数是指一学年内的累计次数。

  第三十四条 以前发布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如认为必要将进行复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