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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1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武汉大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条例》(试行)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用网管理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网络管理与学生工作机构负责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使用校园网必须遵照《武汉大学学生申请使用校园网须知》的规定,按程序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 研究生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4)宣传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组织宣传邪教信息;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2、 研究生不得从事下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依照《武汉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轻,未受司法部门处理者,学校依照《武汉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予以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文明用网。

  1、研究生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络资源,不得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账号和电子信箱让他人使用。

  2、研究生不得查阅和传播网上不健康内容,不得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

  3、禁止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恶意诽谤他人。

  4、严禁擅自接入校园网或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

  5、严禁研究生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账号或IP地址、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和新闻工作组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

  6、其他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