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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3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校风、学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创新、创造与创业能力;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弘扬学校“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优良校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系、实验室、中心、研究所(下称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的培养实行弹性学制,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基本的学制分别为:本科学生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硕士研究生为2年,博士研究生3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本科学生为基本的学制加2年,硕士研究生为4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

  第十二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或者不能在基本学制内毕业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本科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60分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A、B、C、D四级记分制,C级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修或者重考。

  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自修或者免修。自修的要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的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以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绩点制和创新学分;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以获得创新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为不合格,并按学校规定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转专业:

  (一)本科学生在第三学年、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招生时所在地的低于我校批次录取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我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本科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本学期上课时间的1/3以上,研究生达到1/2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导师、院系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2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者在学位论文研究中科研能力明显较差的;

  (三)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或者逾期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的本科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离校后半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或者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位授予的有关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切实的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得到学校的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

  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为:(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奖章或者证书;(四)其他方式。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按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综合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评奖评优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学生对答复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办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留校察看期可以按期结束或提前结束,但一般不少于6个月。

  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年,一般不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奖励和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作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分等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决定书。

  决定书上,应写明该学生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适用理由和依据;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退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决定书一般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决定,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等决定,由院系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

  (一)学生对退学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退学或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