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新闻中心 | 教学管理` | 科研管理 | 学科建设 | 学工在线 | 党建工作 | 资料下载 | 院长信箱 | 
您现在的位置: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 科研管理 >> 规章制度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 【字体: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青年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把握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培育、巩固和发展新兴学科,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院科技事业的全面繁荣与进步,特设立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院青年创新基金)。院青年创新基金的经费由学院统一筹措。

第二条院青年创新基金面向全院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凡我院在岗在职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院青年创新基金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青年创新基金注重资助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的项目,注重资助有重要科学意义,并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院青年创新基金以人才、学科、基地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鼓励联合与交叉,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科技特色,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 院青年创新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自61开始,631日截止。资助期限为两年,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学院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二章 青年创新基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为稳定我院青年教师队伍,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我院杰出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特设立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且获得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及以下的青年教师。

2.申请的项目应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 2年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基金申报且未命中的。

4.课题组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5.有1-2名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职务的导师作指导。

第八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的资助。

第九条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实行限额资助,每年资助项目1-2项,单项资助总额一般为1-2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申请书》,经所在系、中心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下一轮评审。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1.院学术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不代表本单位和本学科的利益。院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如当年申请了项目(含主要参加者),将不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

2.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就是否同意资助进行投票表决,单个申请项目需经到会2/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方能提交下一轮评审。

3. 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时,在评审过程中可安排课题组到评审会答辩。

第十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由学院发文,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必须在半个月以内到学院及财务部办理拔款手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研究经费分两次拔款,必须用于获准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院学术委员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次年9月底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第三年9月底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每年10月份,报院学术委员对计划到期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的方向及措施等。

 

第十八条 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第二年的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院青年创新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成果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院青年创新基金项目结题后,院学术委员会将进一步跟踪考核,对项目升级争取到国家或各类重点重大项目计划资助,并取得高水平成果的项目,学院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起执行。

文章录入:yujuan    责任编辑:yujua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有关我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的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