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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08年武汉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的通知 | |||||
作者:程时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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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武汉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的工作计划已经开始,请有关单位参照学校文件在7月报10日前报学院科研秘书程时斌处。 土建学院办公室 武汉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国际部 查看次数: 564 类别: 政策一览 发布日期: 武大外字[2006] 46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加大支持全校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力度,努力提高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本着外国专家经费“计划单列、专款专用,国家资助、学校配套,保证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部每年下达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中的要求,特设立武汉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短期外籍专家是指各重点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产学研”项目等因发展和建设需要,聘请在校停留1个月以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国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外籍专业人员。 学校鼓励聘请国际著名的专家学者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学术组织的执行主席、外国科学院院士、著名大学的著名学者等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带来重大效益和影响的高水平专家。 第四条 学院作为学校内部具有相应办学自主权的办学实体,有权聘请短期外籍专家。为鼓励学院聘请国外高水平外籍专家,学校将根据所聘专家情况,对其国际/国内旅费、在校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和讲课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他费用由学院承担。具体标准为: 1、外国专家(本人)在校期间经费按人民币600元/天给予资助(含食宿、市内交通、参观)包干。超过七天以上,第八天起按每天500元给予资助。 确因需要提供出入境口岸至武汉的省际间交通费用的,须在申请报告中注明,由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后,凭票证据实报销。 2、聘请对象为国外院士、国际学术组织负责人,视为重点专家,经费资助标准为700元/天,并一次性支付专家讲学费2000元。 如果需要提供其国际旅费和出入境口岸至武汉的省际间交通费用的,须在申请报告中注明,由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后,凭票证据实报销。 3、为了鼓励学院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等相当水平的世界级专家学者,学校将资助此类专家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在华费用,并一次性支付专家讲学费和其他事业费补贴一万元,其中支付给专家的讲学费应不低于5000元。 4、聘请单位应自行配套专家聘请经费的20%。没有配套经费的单位将不予资助。 第五条 聘请短期外籍专家要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聘请单位应明确所聘外籍专家的目的,认真落实该专家的职责和任务,及时总结聘请效益。 第六条 聘请外籍专家要有计划性。聘请单位每年应根据国际交流部的通知,制订并申报下年度外籍专家聘请计划。 第七条 外籍专家来华两个月前,由聘请单位提供该专家个人简历、来校工作内容、活动日程安排、制定经费预算,报国际交流部审查,并为其办理来华入境签证手续。 第八条 聘请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行负责安排一次宴请活动。如确需安排校领导出面,需提前一周报国际交流部。 第九条 由各聘请单位先行垫付所需费用。在该专家完成在校工作离校一个月以内,由各聘请单位持书面总结和有关票据,交国际交流部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每年由国际交流部组织对短期外籍专家聘请效益进行评审。对评审排名居前的单位,学校将对该单位下年度聘请工作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此之前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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