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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师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返聘管理工作,更有效地利用优质教学与科研资源,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返聘是指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批准,聘请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继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条 返聘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返聘:

  1.负责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身体健康,能够继续胜任科研工作者。

  2. 负责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结题时间,且项目经费中剩余的人员经费足够支付本人返聘期间的人员经费(管理费计提基数的50%减去已经支付的人员经费大于本人返聘期间需要支付的人员经费),身体健康,能够继续胜任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返聘岗位职责

  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返聘岗位纪律

  1.学院根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对返聘教师进行管理;

  2.返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3.返聘教师应严格保守学院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资料、技术等有关秘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保密相关规章制度。返聘教师在学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期间发表的论文、著作或申报的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名学院,且学院必须为单独作者单位或第一作者单位。

  第五条 返聘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提出返聘申请;

  2.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返聘,并向学院报告;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返聘;

  4.拟返聘教师按照武汉大学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的要求办理协议签订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返聘待遇

  1.教师返聘期间不再占用学院资源(教学科研用房须在退休后6个月内退还学院),学院为返聘教师开展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未按规定退还教学科研用房者不得申请继续返聘;

  2.按返聘教师与学院签订的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劳酬。

  第七条 返聘期间考核

  返聘期满前两个月,学院按岗位职责对返聘教师进行考核。返聘教师应提交考核报告,由学院对其进行考核评议,考核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考核合格者,可提出继续返聘申请,返聘期总共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