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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2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为实行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同时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文件精神与要求,特制订本细则,以规范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的管理。

第一条 细则制定依据

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
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6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7号)
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8号)
关于《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武大研字[2007]56号)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与审批委员会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院分党委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参加的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设秘书2人,分别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和科研秘书兼任。
为保证基本奖学金指标与助研岗位数及其等级、类别分配的合理、公平、公正和公开,学院成立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含秘书)共同参加的基本奖学金指标与助研助学金岗位分配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学金指标与助研岗位数申请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基本奖学金及助研助学金类别与资助额度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学费,具体设置标准见表3-1。
3-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
类别
等级
比例
额度(万元/年)
备注
硕士
一等
40%
1.10
学费
二等
40%
0.55
50%学费
博士
一等
40%
1.60
学费
二等
60%
0.80
50%学费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用于对研究生兼任研究助理岗位工作的资助,具体设置标准见表3-2。

3-2:研究生助研岗位类别及助学金设置
层次
类别
比例
额度(万元/年)
备注
硕士
一类
70%
0.30
生活费
博士
一类
40%
1.00
二类
60%
0.80

学院根据校研究生院下达的当年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各类助研岗配额,分配当届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用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指标和助研岗位助学金的等级和类别。

研究生奖、助金按研究生基础学制资助研究生。对于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其延长期内由导师参照助学金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岗位实行研究生导师申请制。指标与岗位的申请、审批与分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具体时序与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

实行指标分配方案公示与申诉意见受理制度。审批工作结束后,即由“领导小组”将指标分配方案在院内张榜公示3天,并受理投诉或申诉。根据投诉或申诉情况,决定是否复审。
研究生导师申请到的各级(类)奖学金指标和助研岗位的二次分配,在其所指导的当届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内,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1) 每个学年末根据本学年度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业绩等情况,在其各届指标配额内,确定下一学年度获得奖学金的当届研究生名单及等级,推荐免试的硕士生一年级原则上应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2) 一般按月考核助研岗受聘研究生的工作业绩,并在其配额总量范围内酌情调整各岗位资助额度。
3) 研究生导师的评定结果应报“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和备案。
研究生如对奖学金、助研岗评定与聘用结果持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申请资格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除外)。
向导师申请基本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2) 学习勤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3) 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六条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指标申请条件与分配原则
申请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岗位指标与等级的研究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术道德;
3) 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从事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前沿科学研究,或为必须扶持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青年教师。其中,对科研业绩的具体要求见表6-1。
6-1: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申请科研业绩要求
研究生类别
业绩分值
博士生
指标
硕士生
指标
备注
前三年科研业绩分总值
≥1500
≥450
其中必须同时满足
科研经费业绩分
≥1150
≥375
主持课题:博士指标不少于3项,硕士指标不少于2项
科研成果业绩分
≥60
≥30
以第一作者或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博士指标不少于3篇,硕士指标不少于2篇
对于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上各条款要求的导师,“审批小组”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级)别指标进行评定工作,按其前三年科研业绩分总值,由高至低依次轮序配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
对于当年未完成招生指标的导师所配有的研究生奖和助研岗指标,学院将予以收回,并按上述原则续当年分配结果调剂至其他有生源的导师。
第七条 基本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经费管理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由学校和学院财力分级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基本奖学金由校、院两级财力承担,助研助学金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其中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用于资助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和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的硕士阶段第二年的科研津贴(标准详表7-1)。
每年5月份研究生导师申请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时,应同时按申请的招生指标,根据表7-1资助标准,将博士生一届三年所需经费由其科研经费账户转至指定助研助学金账户,由学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博士生导师没有完成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时,将退还其预支的科研津贴。
7-1:博士生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标准
类别
额度(万元/生.年)
备注
第一个招生计划
0.5
第二个招生计划
0.6
第三个招生计划
0.7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
0.1
在硕士阶段只资助第二年,博士阶段按以上标准执行
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提供其配额外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标准的资助。
博士生导师不得将应由其本人提供的科研津贴转移给博士生考生或在读生承担。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该导师其后3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歧义或未尽事宜以学校及研究生院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