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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关于申报武汉大学2008年度在读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2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各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08】41号),现就我校2008年度在读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重点资助“1+4”硕博连读研究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竞争性、前瞻性研究项目,创造性突出。

  2.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项目。

  二、申报格式及要求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其中自然科学领域项目按200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填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项目按2008年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填写。申请书电子版请各单位研究生分别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http://www.nsfc.gov.cn)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http://www.npopss-cn.gov.cn)主页上自行下载。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申请书交所在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查汇总,由所在培养单位集中统一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204室(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方贵庭 电话:68754026(0)

  四、其它事项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我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应避免与现有竞争性选题重复。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限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研究生除外),要求申请者在校内至少有两年的研究期限(完不成此项目的研究生,必须提前申请延期报告)。请各培养单位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我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为规范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自主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遵循“自主、公正、效益”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部、社科部和研究生院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暂设青年教师资助项目、新兴交叉科学研究项目、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三类。

  第七条 青年教师资助项目:

  (一) 资助青年教师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前沿性研究。

  (二) 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新兴交叉科学研究项目:

  (一) 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范围外的前瞻性科研项目。

  (二) 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项目。

  第九条 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

  (一) 重点资助“1+4”硕博连读研究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

  (二)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科研团队创新研究项目。

  第四章 申请立项

  第十条 自主科研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本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研计划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 学校将资助项目等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十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内容。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自主科研项目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要进展且资助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资助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