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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武汉大学党办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把武汉大学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报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或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定期开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部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审查与立案

  第七条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各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八条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允许附页。提案须有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之内,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大会前书面通知。

  第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提案程序、学校有权有能力解决、且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不予立案: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学校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问题;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会同校办确定承办者或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与落实

  第十三条 提案的处理与反馈工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领导承办负责制。由部门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批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和反馈。部门领导难于解决或回答的问题,可拟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决定。

  (一)提案处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二)承办者或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者或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四)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五)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建议承办者或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五章 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第十六条 建立优秀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学校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