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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武汉大学党办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为做好我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工作,特设立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条 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设委员11人,成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报校党委批准。任期到下届教代会闭幕时终止,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第四条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党委组织部门。

  二、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参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

  四、参加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大会,并参加测评。

  五、校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征求“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保密。

  第六条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决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正副主任商量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学校党委、行政和各级领导干部和上级组织应正确对待并积极支持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对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成员实施打击报复者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参照本“规则”精神开展院(系)内干部评议监督工作。

  第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