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 党群工作 > 工会教代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党群工作

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规则(武汉大学党办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下设立生活福利委员会,并结合我校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组成,成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名,报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制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办法和年度福利费使用计划。对每年学校福利费的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对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的提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对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残等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5、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支持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搞好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事业。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注意收集教职工反映的集体生活福利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保护和调动好教职工的积极性,以便更好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针对教职工反映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生活福利委员会可由主任和副主任带队,组成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调研小组,到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促进相互交流、相互理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对问题的处理办法,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七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由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八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有关生活福利事项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等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