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2011)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教代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四、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且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情为教职工服务。
五、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发文确认。
六、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职责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学、科研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在重大教学科研体制改革及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征集意见工作,反映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展。
2、初步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大事项的议案。
3、代表广大教职工监督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教学科研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
4、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和科研会议,参与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保持同学校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组织和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
七、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1、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校工会组织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
2、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3、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与学校主管校领导以及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巡视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4、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碰头会,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工会指定相应部室承办。
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则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发文正式颁布实施。
武汉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