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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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老年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2010年6月18日第二届武汉大学老年协会、老教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大学老年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wuhan university seni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USA)。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大学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组成的全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湖北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团结和带领广大离退休教职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作用,组织和引导广大离退休教职工为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积极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要求,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动武汉大学老龄工作发展。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大学,在武汉大学党委的领导和武汉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湖北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武汉大学实际情况,本会原则上依托分党委(党总支)设立分会,对外统称“武汉大学老年协会XX分会”。分会由3—7名理事组成,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本会的指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本会与武汉大学老教授协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武汉大学老教授协会在武汉大学党委的领导和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下,参照《湖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结合武汉大学实际制订工作规范。

  第八条 会址:武汉大学。邮政编码:43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年人的方针政策,配合武汉大学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优势、知识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组织全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老有所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武汉大学的改革发展稳定再立新功。

  (四)积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保健等活动,切实抓好老年活动团队建设,参与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支持老年大学办学工作。

  (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分会开展工作。

  (六)努力开展老龄工作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举措,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

  (七)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的武汉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均自动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参与本会有关活动;

  (三) 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大学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人品正,作风优良;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强,能坚持工作;

  (三)退休前在本职工作领域成绩较突出,影响较大,社会联系较广;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基层分会主要负责人一般成为理事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任免秘书处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均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除具备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理事任职条件外,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强;

  (二) 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三) 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常务理事会在会长的主持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三) 提议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五) 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六) 领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基层分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会长全面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协助会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处聘用专职人员的人选;

  (三) 协助会长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四) 协助会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武汉大学划拨的经费;

  (二) 本会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社会资助、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资助、捐赠必须按照资助人、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聘请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及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和各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武汉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名下设立单独科目,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武汉大学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由会长负责管理。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并按本章程规定分别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资产和资金。

  第六章 修改章程程序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必须经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请武汉大学审核同意。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武汉大学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正式终止前,必须在武汉大学的领导和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并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武汉大学管理使用,用于发展武汉大学老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