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研究生积极投身于学术和科技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是指内容涉及有关学科前沿领域、新理论和新方法,并由我校在校研究生组织、参与的学术科研报告、学术讲座和研讨会等。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统一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学院)自主开展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学校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每学期各学院应举办有相当规模和质量的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内部的学术科技交流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举办学术科技活动前应先行申报,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申报表”,并提交主讲人简介或会议内容及议题学术价值的相关说明,经学院党委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对于校外专家、学者等来我校作社科类学术报告、讲座,且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应在各学院党委审核后,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再向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研讨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情况登记表”,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开展的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除保密项目外,一律对全校师生开放。举办单位应张贴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信息”海报。专业面窄的学术科技活动在相应校区张贴,专业面宽的学术科技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张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经费资助。学术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学生事务管理科核发。
第十条 学术科技活动经费资助标准为:主讲人为本校教授资助200元,主讲人为校外专家、学者等视具体情况资助200元---1000元,研究生研讨会视具体情况资助200---400元。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技活动资助经费只用于资助研究生各项学术科技活动的直接开支,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处理。涉及本规定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等问题,由研究生院提出意见,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请学校作出解释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