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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1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教自管和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从事本专科生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和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教学等工作;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聘用单位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三助”工作政策,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三助”岗位方案执行,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审查“三助”工作劳酬发放情况,具体指导“三助”工作开展。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部、系、所、实验室、中心)以及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开展;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15%左右确定当年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设置指标,根据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其实际工作量等情况核定助教、助管岗位数量。

  第八条 导师在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应聘其为助研。导师如不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工作,则应为其提供助研岗位。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审定并公布次年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助教、助管岗位设置执行方案。各单位应根据核定的岗位数一次性足额设置岗位,设置的岗位数不能累加或重复计算。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临时聘用研究生助管,应先向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设岗、选聘。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后勤服务单位和学校企业积极提供研究生“三助”岗位,为学校研究生培养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统一纳入流动岗位设置范围。在流动岗位设置和临时用工安排上,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尤其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缓解经济压力的自筹经费类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置的研究生“三助”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研究生参与;不得设置下列研究生“三助”岗位: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的;

  (三)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

  (四)严重影响研究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的;

  (五)其它不适合研究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四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不因兼任“三助”工作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研究生应聘“三助”岗位需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承担本科生、硕士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助管岗位的,还须分别报经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六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受聘助教和助管岗位。受聘研究生应与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签订“三助”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受聘研究生;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三助”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和直属单位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助管的,须报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聘用者应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岗前指导或培训,明确其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和助管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有关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设立研究生奖助学基金,用于支付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的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助管工作劳酬;学院应根据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每年从学院有关收入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本学院助教和助管工作劳酬等研究生资助开支;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助研工作劳酬;后勤经营性服务单位和学校企业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其聘用助管工作劳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基金和各学院设立的助教、助管专项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平均发放。学校奖助学基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使用。学院设立的助教、助管专项经费由学院负责管理,学校财务部和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助管工作劳酬资助标准一般为:硕士生10元/小时,博士生12元/小时。助教、助研工作劳酬资助标准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根据聘用研究生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不能低于助管工作劳酬的资助标准。

  第六章 考核与劳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三助”工作一般按月考核。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三助”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劳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的,按资助标准的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劳酬发放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劳酬核定表》,经聘用单位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核发。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助管工作劳酬发放还须经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每年12月中旬向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单位当年研究生助教、助管经费安排、使用及“三助”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12月下旬完成对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当年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情况与其次年的经费预算挂钩。对于“三助”经费不落实、岗位设置数量和经费支付不达标的学院,以及未能落实或未用好下达的研究生助管岗位的部门和直属单位,学校从其次年收入预算中扣减其当年未达标部分的经费,并不承担部门和直属单位次年聘用临时用工的经费。扣减的经费纳入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研究生“三助”经费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