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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武汉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1 作者: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研究生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规范研究生社会实践,促进研究生社会实践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主要采取假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两种形式。

  第二章假期社会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利用寒假、暑假在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进行短期社会调研、科技开发、文化教育等活动的社会实践形式。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假期社会实践,不应影响正常的学业,不应以此申请延迟学习年限。如果所在实践单位同意延长实践时间,经研究生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按挂职锻炼形式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由学校联系落实有关费用。未经学校同意的实践活动和在实践活动期间从事与实践内容无关的事情而产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研究生在假期社会实践期间,因生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与实践单位协商按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了保险的,按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挂职锻炼

  第七条 研究生挂职锻炼是研究生到地方政府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任职,参与地方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事业的社会实践形式。

  第八条 挂职锻炼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是二年级或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支边任教的研究生可以为一年级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九条 研究生在挂职锻炼期间,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毕业年级的研究生因挂职锻炼而推迟毕业,学校可按规定缓期派遣;非毕业年级的研究生挂职锻炼,学校可顺延与其挂职锻炼时间相一致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条 研究生在挂职锻炼期间所产生的正常费用以及有关待遇,由学校与研究生所在实践单位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 在挂职锻炼期间,学校对挂职锻炼研究生不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挂职锻炼结束后,启动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至正常毕业。挂职锻炼一年及以上的研究生不参加挂职锻炼学年度学校人民奖学金和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挂职锻炼期间,因生病而发生的相应费用,若所在实践单位不能报销,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报销。参加了保险的,医疗费按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办理。

  第四章社会实践申报

  第十三条 参与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敬业奉献,具有责任感;

  四、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提供的社会实践信息,积极向研究生宣传,组织推荐研究生报名参与。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需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申请表”,并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推荐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名单和申请表,报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将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培养办公室,办理学籍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不接受研究生个人提交的申请。对研究生本人联系而未经学校同意的社会实践活动,不适用上述各条规定。

  第五章社会实践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在工作、安全和日常生活等方面服从学校及所在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所在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所在实践单位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第十九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社会实践中科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转让以及研究生自带科研成果自主创业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校和研究生本人与所在实践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事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组织、落实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