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为研究生会)是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团委指导下的全院研究生同学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学院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服务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团结和引导全院研究生同学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为把我院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学科院系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主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实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我院研究生的整体素质,推动校园文化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和维护全院研究生的正当权益,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加涉及研究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四)积极发展同兄弟院系研究生组织间的友好关系,同时指导并协调各班班委会开展工作。加强与其他高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相互借鉴,促进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研究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研究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研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院党委的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研代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的有关提案;
(四)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监督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
(五)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代会选举产生,在研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职权,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代表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由4人组成,设执行主席1人,实行主席(副主席)分工责任制,具体分工经民主协商后报党委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任期至少一年,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需要设置研究生会内部工作机构并提名、任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执行研究生会章程,制定研究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并负责协调、督促研究生会各部门予以实施;
(三)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当由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四)集思广益,积极引导研究生会内部的改革与创新工作;
(五) 代表研究生会和有关部门协商、交流以维护研究生会权益。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新宣部和就业部七个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相应职贵范围内的事务。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干部的产生和任用:
(一)研究生会干部应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与工作能力,并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
(二)研究生会干部由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产生并报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干部考核
(一)研究生会干部的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办法由秘书处起草,主席团审核批准,秘书处负责实施;
(二)院研究生会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以外具有实际职能的职务,被任命或聘任之前已担任其他职务的干部应于二十天内辞去原有职务。有特殊原因需保留原职务且原职务所承担职责与现任职务无冲突的,需经研究生会主席团讨论酌情决定;
(三)研究生会干部如出差或其他情况离任两个月以上应考虑辞职,离任三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主席团应及时安排其他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六条 干部评优
(一)研究生会干部的惩罚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罢免并记录在案;
(二)按具体规定,评比优秀干部。做好优秀干部的校级推优工作,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评比资格;
(三)惩实施由主席团决定,做到有奖有惩,惩罚分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修改须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修订